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4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宝政发〔2004〕54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宝政发〔201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中省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的基础上,既要基本保障县(区)既有财力,又要兼顾市级既有财力,保持市与县(区)财力格局不变,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调动县(区)发展的积极性。坚持保存量、分增量,谁发展快、谁受益多,调动县(区)加快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充分考虑财税改革的总体衔接。鉴于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省、市、县(区)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属于过渡方案,基本保持现行市对县(区)财政体制不变,待下一步税制改革以及全市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到位后,再对市对下收入划分体制进行全面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本次市与县(区)收入划分调整的范围为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收入。
(二)按照中、省改革方案,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中央分成50%,省级分成15%。
(三)宝鸡卷烟厂及市烟草公司增值税、全市通信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及随同上述宝鸡卷烟厂及市烟草公司增值税、全市通信企业改征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继续作为市级固定收入。
(四)除中央、省级和市级固定收入外,其他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35%部分),市与县(区)继续按现行体制比例分享,其中:金台区、渭滨区按50
︰50比例分成,即市级17.5%,区级17.5%;高新区范围内按30
︰40
︰15
︰15比例分成,即市级10.5%,高新区14%,渭滨区和陈仓区各5.25%;其余7个县(区)按20
︰80比例分成,即市级7%,县(区)28%。
(五)省管县增值税地方留成35%部分为县级收入。
(六)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市级返还和县(区)上缴基数。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以及中央和省级对地方体制调整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本次增值税收入划分体制调整后,增值税收入预算管理办法及缴库办法等,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