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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2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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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农业局     文件         
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宝市财办农[2017]166号
 
 
DB真人平台  宝鸡市农业局
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高新区财政局、监察审计局、农业农村工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资产收益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财办农〔2016〕1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宝鸡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办法》,请你们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资产收益扶贫相关机制,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的新模式、新途径,为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各县区在执行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
 
 
DB真人平台   宝鸡市农业局   宝鸡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宝鸡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105号)精神,探索新形势下扶贫工作新途径,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快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尊重贫困户的意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2、就近就便、合作共赢。坚持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近就便盘活贫困村资源和资产,创新扶贫工作机制,确保合作各方互利共赢。
3、产业为本,规范运行。坚持市场导向,依托优势特色产业,采取多种运营方式,建立比较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协调顺畅的管理体系,确保资产收益规范运行。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运用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农户利益的双赢,使贫困户收入明显增加,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第二章  实施主体和资产范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光伏发电站、小型水电站、小型公益设施等经营管理单位,均可成为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有意愿、有实力、带动能力强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且能够依据章程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收益。
第五条  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支持农业产业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业、种植业、光伏、乡村旅游及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增收的加工、流通服务等项目形成的资产(要能产生资产收益)均可成为资产收益扶贫的范围。
贫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林地经营权等资产和贫困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益性扶贫形成的资产,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第三章  量化股权设置
第六条  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合理确定配置给农村集体、贫困户的股权比例,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特别是重点将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作为优先支持对象,帮助其获得稳定的收益分红。贫困户持有的股权可以参加收益分配,享有收益处置权,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
第七条  增加固定资产收益。
  1、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经农民专业合作社2/3以上社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3以上成员同意,划出一部分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社员或成员。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参考当前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2、此前财政支农资金已形成的资产,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持有的资本金,再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持有的股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考当前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第八条  增加资金资产收益。
  1、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投入到村到户的发展类资金直接转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持有的资本金,折股量化后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股份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考当前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2、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利用财政支农资金成立实体,明晰双方持股比例。贫困户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体股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第七条所明确的办法确定贫困户股份和分红底线。
第九条  光伏发电站、小型水电站、小型公益设施等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就近就便联系帮扶贫困村,将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中,划出一部分设立贫困户优先股,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参考当前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第四章  资产收益实施程序
第十条  实施主体在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办)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界定量化资产、明确量化对象、制定量化方案、颁发股权证书、加强档案管理等程序,实施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之前,实施主体组织召开社员(成员)大会或社员(成员)代表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参与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自愿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村集体、农户即可成为股权量化对象,在村组张榜公布并登记确认,折股量化比例要向贫困户倾斜。
十二条  在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主体制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方案(包括资产股权量化范围、标准、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后,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建立《股权分配台帐》。
十三条  《股权量化决议》《股权量化方案》《股权分配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主体将上述资料报镇政府(街办)和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股权分配台账》,由实施主体向持股成员填制颁发县级统一格式的、记名的、持股成员享有收益处置权的股权证。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要做好股权档案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加强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并定期向社员(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第十五条  量化股权分配实行动态调整,确保贫困户优先受益。每年对贫困户脱贫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凡实现脱贫的贫困户给予3年巩固期优惠持股,期满后不再享受扶贫股权。原贫困户所持有股权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理,主要用于给新增贫困户配股、救助因灾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切实建立保障机制,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框架内,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强力推动,切实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县级财政、扶贫、农业部门牵头,水利、林业、供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搞好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要加强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考核监督,对推动创新积极主动、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脱贫成效突出的县(区),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资产收益扶贫成效明显的镇(街办)和村组,县(区)应重点予以支持,对积极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扶贫小额信贷、融资担保、贴息等方式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资产收益扶贫取得明显成效。
第六章  资产收益过程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要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落实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责任。各项目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考虑各类产业特点,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协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资产收益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  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实施主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资金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核算,完善财务公开。股权量化要严格财务手续,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组集体内的组织及管理,承担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制定认可的分红方案,包括分红比例及方式,以及对财务收支的管理方式,检查方法和纠纷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扶贫、农业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安排时,提前做好资产收益扶贫相关机制和制度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财政支农资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细则,用制度规范管理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在坚持优先股权收益和贫困户分红底线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利益分红管理办法,加强资产收益扶贫利益分红管理;建立资金投入风险评估机制和资金退出机制,逐步形成标准规范、便于操作的管理流程与模式,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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