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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7-10-24 1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创新财政支农和扶贫机制,放大财政资金政策效应,通过“财政+银行+担保”(以下简称“政银担”)的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实施产业脱贫,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宝鸡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实施涉农项目,且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接机制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涉农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是指财政提供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承贷金融机构向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并实现脱贫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产业扶贫贷款。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程序和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相关制度。
第二章  贷款基本规定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宝鸡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实施涉农项目的涉农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凡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链接机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增收脱贫帮扶协议,收购、加工、销售贫困地区贫困户农副产品、吸纳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就业、通过参股或者托管经营以及其他利益链接方式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的,均可申请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改进农业生产、引进农业新技术、农产品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和农业生产流动资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信贷政策的资金用途。
第六条 贷款期限和额度。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一般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每带动1户贫困户发展产业或吸收1个贫困人口就业,可获得3-5万元(含)贷款额度,并对单户借款主体的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以下范围内:
 1、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2、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七条 贷款利率。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对产业扶贫担保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具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担保贷款利率,由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议确定。对扶贫担保贷款期内执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县区扶贫部门运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30%的贴息。
第八条 担保费率。 担保公司对产业扶贫担保贷款借款人应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5%。对借款人支付的产业扶贫贷款担保费,市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支持。
第三章  资金筹集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财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首期筹资5000万元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基金引导资金,由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撬动放大3倍的金融资本,建立2亿元的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基金,增资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担保方式,再放大5-10倍信贷资金,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脱贫增收。市财政通过逐年安排列支的方式,分5年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增加市财投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第十条  市财政首期筹资1000万元,从今年起连续3年共筹资3000万元,建立宝鸡市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对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市财政按照当年贷款风险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以确保“政银担”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扶贫办根据“政银担”合作协议分存在合作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收益、追偿回收款等。
第四章  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财政支持、聚力脱贫、市场运作、银担共赢”的原则,建立财政、银行、担保三位一体、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与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签订“政银担”合作协议。明确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风险,由市财政、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5:3:2的比例分担。市财政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待我省农业再担保体系的完善后,代偿风险可加入省级再担保分担。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代偿的项目,首先由担保公司在贷款逾期10个工作日内先行代偿除合作金融机构应承担的部分,再由担保公司向市扶贫办提出运用风险金补偿,市扶贫办将应承担的代偿补偿资金在1个月内划转至担保公司。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业务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申报的贷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扶贫办和农业局在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共同进行审查核实,填写“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书面推荐至市扶贫办。市扶贫办审核后推荐至市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办公室。市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办公室对各县区申请的贷款项目核实后,送达担保机构和业务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担保审查。担保机构对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办公室推荐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承诺函。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审查。合作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办公室推荐及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函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合作金融机构对贷款项目审批通过后,分别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出具担保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所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应向市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组建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办公室暂设在宝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承办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审核、备案、代偿等管理工作,对贷款发放、收回和代偿等情况实施监管,当合作金融机构该业务代偿率达到5%时,启动叫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制定风险分担方案,对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基金及风险补偿资金运行进行监管。建立代偿损失持续补充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扶贫办对县区扶贫部门推荐的借款项目审核后统一向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推荐,对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负责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的投放力度,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做好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贷款发放和预警机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宝鸡市银监分局负责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建立完善的“政银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负责履行贷前调查、保后跟踪管理及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做好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合理调整信贷人员考核机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借款人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并由市银监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农业和财政部门3年内禁止借款人申请任何政策性补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挪用农业产业扶贫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不再纳入“政银担”风险补偿范围,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DB真人平台和市农业产业扶贫信贷担保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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