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7号)精神,5月1日起,全省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755元/月提高到1944元/月,最低标准从1575元/月提高到1755元/月,人均月增加180元,增幅为11%,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同步。我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为二类区调整至1845元/月,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为三类区调整至1755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失业补助金仍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目前我市符合发放失业金人员3789人,按人均月增加180元测算,失业保险基金本年约增支546万元。
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提高,提升基金共济能力,更好的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增强了失业人员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