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会计专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确保培训质量。根据《会计法》、《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电算化培训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培训单位,在每期办培训班前,必须将培训计划、师资安排、培训时间、场地、收费标准,印制刊登简章、公告等项内容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
第五条 培训单位在每期开班前,应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上报学员花名册。培训结束后,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并负责阅卷工作,对成绩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教材。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全市会计专业培训师资库,统一组织入库人员参加省上的师资培训。培训单位必须在专业培训师资库中选用人员进行授课。
第八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乱收费、培训质量不合格、学员有投诉的培训单位,一经查实,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